大意向担保人还款 仍需承担向借款人还款责任

27.02.2015  11:05
  湖南法院网讯  2012年10月,姜某经陈某介绍,向潘某借款5万元,陈某为此笔借款做担保。5万元本金经由陈某交付给姜某,姜某也将向潘某出具的借条以及每个月的利息经由陈某交付给潘某。2013年12月,因与姜某发生往来的一直是陈某,所以姜某将4万元交付给陈某,请陈某转交潘某用于偿还借款。陈某向姜某出具4万元的收条,并载明该4万元用于偿还潘某借款。事后,陈某私自将该4万元挪作私用,并丧失偿还能力。2014年元月开始,潘某发现姜某仅仅只支付1万元的利息,于是向姜某催讨借款,姜某自然是不愿意多还4万元,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姜某在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向原告潘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理由是,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借款人潘某的存在而在潘某没有授权陈某领取款项的情况下,将借款本金4万元偿还给担保人陈某,其向担保人陈某偿还借款的行为不具有向借款人潘某偿还借款的效力,应当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姜某向陈某交付的4万元可以向陈某另行主张。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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