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溜冰发生冲突 持刀砍伤他人获刑赔钱

26.01.2016  17:04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年轻气盛的小伙容易冲动,常常因为一些小事大动干戈。这虽解了自己一时之气,但是看到造成的后果就悔之晚矣。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晚,被害人何某等人与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后双方被人劝开。次日上午11时许,双方在仙子脚车站再次相遇,因前天在溜冰场一事,双方再次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害人何某拿出一把约三四十厘米长的刀将被告人齐甲划伤,齐丙(已判刑)见状上前帮助齐甲。被告人齐甲与熊丁(已判刑)将被害人何某双手按住,齐丙抢过何某手中的刀,并持刀将何某的右侧胸部刺伤。被告人齐甲与熊丁将被害人何某拉倒在地,后齐丙又持刀将被害人何某的右侧腹部刺伤。经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齐甲与被害人何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元,并取得了何某的谅解。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齐甲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4年2月4日齐甲已将10000元医药费通过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转交给何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齐甲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齐甲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何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余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对被告人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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