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申请人为天元法院执行局点赞

09.04.2018  11:11
  湖南法院网讯 3月27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一揽子执结11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结标的金额170余万元。11名申请人纷纷为该院执行局的办事效率点赞。

  原告彭某等11人于2011年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分别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天元区某小区三楼的房屋各一套,并于2013年年初入住。因被告在三楼建造的空中花园存在未开设排水沟并预先设置排水、防水装置等设计缺陷,导致11名原告的房屋逐渐出现地板及墙体下部返潮、粉刷层鼓胀脱落、木地板隆起变形、家具霉变、装修完全毁损、室内散发异味等不正常现象。11名原告从2013年3月开始即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仅仅进行了简单处理,渗水问题未根本解决。于是11名原告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整改维修费用及财产损失。审理中,经鉴定,11名原告房屋维修整改费用和财产损失合计161万元。该院于2017年6月判令被告赔偿11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11名原告遂于2017年11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高度重视该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于3月27日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传唤至法院。虽经执行人员反复做其工作,但其仍以正在与对方协商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支付了执行款、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等费用共计170余万元到法院账户上。至此,11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揽子顺利执结。4月3日上午,11名申请人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并一同向执行局送上一面“热忱服务 执法为民 执法如山 风清气正”的锦旗。 来源:天元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白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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