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拒抚养 法定义务须履行

22.03.2016  10:23
   湖南法院网讯   (龚慧慧)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父亲不支付抚养费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009年,周某、盘某因务工相识并开始自由恋爱,其后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 2010年9月周某生育儿子盘小某。在盘小某出生不久,周某、盘某因买房问题产生争执,从此盘某回到老家,并与周某母子失去联系至今,亦未支付非婚生子盘小某的抚养费。随着盘小某的年龄增长,生活及教育费用逐渐增加,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盘小某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盘某支付盘小某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首先对该案进行调解,紧紧围绕“骨肉亲情,血浓于水”的要点向盘某阐释同居关系解除后,生父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属法定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盘小某由周某直接抚养,盘某支付盘小某抚养费每月500元,并当庭支付半年抚养费3000元。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同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男女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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