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虽领刑 抵押贷款仍须还
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春化、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石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陈春化、张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1万元,利息18.1万元,本息合计129.1万元并按月利率9.6‰的标准自2014年8月19日起支付利息,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的房屋在拍卖、变卖后原告有权优先受偿。此前,陈春化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该院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虚构事实,合同诈骗领刑
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间,陈春化利用石门南国酒店法人代表的身份,虚构股东退股、酒店周转、酒店改造等事实,先后向涂君、贺翼等9人签订融资协议,虚构收购股份或入股分红的事实与江红贵、江元城等4人签订合伙协议,承诺每融资人民币10万元,年分红3.3万元,陈春化采取先付部分高息红利方式,先后骗得资金223万元。除先期分红给付5.775万元外,对217.225万元的融资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购买小车、保险等开支等个人挥霍,或打牌赌博等非法活动,致使下欠款项无法偿还。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陈春化故伎重演,虚构为该酒店融资等事实,向郑红、林军等4人“借款”6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或打牌赌博等非法活动,致使款项也无法返还。欠下巨额款后,陈春化遂于2013年4月29日给妻子张凤留下书信一封,变更手机号码后潜逃至广东。后于2013年5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抓获,7月5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随后向石门县人民法院以陈春化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春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他人签订融资或合伙等协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陈春化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陈春化不服,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抵押贷款,债务仍须偿还
为了弥补融资及个人的开支不足,2012年12月4日,被告陈春化与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将与妻子张凤家庭共有的位于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的房屋一栋向原告抵押借款120万元,称用于酒店改造,约定2015年11月4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9.6‰。双方还约定,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还约定,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构成借款人违约。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贷款后,陈春化除返还信用联社借款本金9万元外,至2014年8月18日止,尚下欠借款本金111万元,利息18.1万元。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及付息义务。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春化、张凤应依约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遂判决被告陈春化、张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1万元和利息18.1万元,并按月利率9.6‰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如被告陈春化、张凤未按确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的房屋一栋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