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守牢“舌尖上的安全”

18.08.2015  17:5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力守牢“舌尖上的安全”

  8月13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一家熟食店进行检查。 新华社记者 季春鹏 摄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升级版的法律将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更加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并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

  近年来,“吃什么才安全”的问题越来越令人重视。日前,为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明确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病死猪肉、伪劣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也发布了11个典型案例,再次揭露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表示合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屏障。

   严惩重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2013年6月,公安机关在刘某的非法屠宰场内查获死猪及死猪肉1446公斤,在成新蒲快速通道新津县兴义镇路段查获黄某运输的死猪4.34吨。检察机关先后对刘某等17人批准逮捕,另有2人分别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黄某有期徒刑各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均被作有罪判决。

  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频发,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表现之一。对此,最高法院表示,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其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如果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要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说,法院的裁判尺度将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

  “没有最严,只有更严”。据了解,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条新规。比如,“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对于法院来说,这些规定为调整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等民事主体的关系,依法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意见,对严厉打击、精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说。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诉12871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与食品相关的行业制度和标准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亟待健全完善。比如,我国已经发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多达上千项,涵盖了从食品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其中,有的标准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不小差距,有的已经明显滞后,这都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所提取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直接影响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黄河说。

   突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2014年12月27日,一则《追踪病死猪》新闻报道令人震惊:江西省高安市一些不法商贩长期收购病死猪销往广东等7个省市,年销售2000多万元。

  更令人震惊的是,该案中检验检疫、市场、保险等环节的监管几乎全线失职。据了解,事件曝光后,检察机关3天之内就对监管部门的刑事责任展开追究。目前,丰城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了丰城市商务局原副局长唐某某、执法大队原大队长任某某等7人,高安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王某某、原副局长艾某某等9人。

  保障食品安全,关键在于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管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及时介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的同时,加强同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联手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办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

  据最高检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05件486人,渎职犯罪案件429件652人。

  据了解,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中,打击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是重头戏。期间,江西、陕西等地还集中开展查办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

  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坚持惩防并举,在严肃查处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犯罪预防,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进企业”活动,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加强释法宣传,引导生产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

  “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食品安全领域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最高检渎检厅副厅级检察员霍亚鹏表示,在坚决查处这些领域渎职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要积极探索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熊某在其合伙公司未取得奶粉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内蒙古亚华乳业有限公司购入大包牛奶粉,擅自加工、生产国产奶粉,并冒充可尼可、善臣等品牌进口奶粉,投放市场销售牟取利益。

  案发后,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议奉贤区工商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后,奉贤区检察院将熊某等人批准逮捕。今年2月,熊某等8人分别被法院判处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至700万元不等。

  这是最高检、公安部督办的一起以国产婴幼儿奶粉冒充原装进口婴幼儿奶粉的案件。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密切与工商、食安办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配合。同时,检察机关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做到三级侦查监督部门在研商案件中联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中联动、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在捕诉衔接上联动。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案手段隐蔽、作案方式多样,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司法鉴定、案件处理等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难题。”黄河说。

  黄河指出,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偏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线索关注不足;有的地方习惯于以罚代刑,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有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等等。“这些因素均导致‘两法’衔接不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降格处理,甚至不了了之”。

  为此,在201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最高检今年又部署了为期2年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自今年3月份以来,最高检挂牌督办了第一批28起制售伪劣食品案件,交办了3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线索。

  “为确保挂牌督办案件取得实质效果,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拟定了挂牌督办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并制定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审查逮捕指引,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黄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