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简报2014年第9期

20.04.2015  14:58

2012年以来,永兴县委、县政府深入研判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发展的规律及特点,积极探寻从总体上、根本上、长远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新办法。基本形成集预防、调处、稳控、追责为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了一大批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法制日报》、《湖南日报》等媒体相继予以宣传、推介。

一、谋划“大调解”,催生新机制。一是社情复杂矛盾多发。历史原因导致永兴县社情复杂、民风剽悍、宗族观念强,宗派矛盾、矿山纠纷、民事纠纷较为突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征地拆迁、劳资纠纷、资源环保等新型社会矛盾和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呈多发、易发态势。二是调解机制亟待创新。传统的行政、经济和打击等硬性手段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一些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久拖不结、劳民伤财,个案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及社会安全稳定。三是“大调解”机制初步形成。为适应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2012年12月,县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提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最大范围地提高调解组织的覆盖面、最大程度地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使人民调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首选之策,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案结事了人和”。

二、推进“大调解”,构建新格局。一是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氛围。召开县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大调解”工作,变司法行政的部门工作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与经济建设等重点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推行县级领导办案限时办结制度,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每月听取一次县级领导社会矛盾纠纷包案化解情况汇报。县委组织召开“大调解”工作动员大会,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县委办、政府办联合下发《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并将“大调解”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绩效评估和综治考评。在党委政府引领下,形成多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1位县级领导亲自包案调处成功重大纠纷71件,成功化解长达29年、16次上访的李某等四户要求落实安置地的信访积案,县城关建材厂职工反映县物价局占用该厂土地的信访积案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乡镇和县直单位调处成功并符合发放个案奖励的案件达392件。二是推进人民调解制度创新。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明确县司法局局长为全县首席人民调解员、乡镇政法委书记为所在乡镇首席调解员,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推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开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推行“积案清零”纠纷包干化解制。开展矛盾纠纷“积案清零”、“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按照“五个一”(一件矛盾纠纷积案、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化解工作小组、一套化解方案、一套稳控措施)的要求,对矛盾纠纷积案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攻坚。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从案件登记、调解、回访、文书等方面规范和统一。完善三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村民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村(居)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村(居)调委会上报乡(镇)调委会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由县调处中心组织调处。

三、实践“大调解”,彰显新成效。一是矛盾纠纷调解率和成功率大幅提高。在“大调解”机制下,群众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2012年10月至今年2月,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562次,调解各类较大以上矛盾纠纷5031件,调解成功5010件,成功率99.6%,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140余万元。社会矛盾纠纷96%以上得到就地化解,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如涉诉涉访的湘阴渡镇松柏村邓某死亡赔偿纠纷,香梅乡某煤矿7人死亡事故赔偿纠纷,县城关医院、县人民医院患者死亡引发的医闹纠纷,涉及近100人的某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积案等一大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得到成功调处。二是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建立县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村民)人民调解小组、居民楼院人民调解员或十联户人民调解信息员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县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8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1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5个,在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成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消费者维权、土地流转、国土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9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人民调解员1693人,其中专职调解人员500人,调解信息员5154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运行顺畅、高效快捷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网络,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稳控和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调解责任得到严格落实。各部门(行业)及专业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着力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全县9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593件(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94件,县医疗纠纷专业调委会成功调处医患纠纷13件,驻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矛盾纠纷486件)。全县各部门(行业)主动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回避、推诿、上交矛盾的现象基本消失。鲤鱼塘镇火里把村一村民认为县烟草公司技术指导失误,致其种植的烟叶质量不达标,造成经济损失,从2010年开始赴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上访十余次。县烟草公司运用“大调解”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了这起信访积案。四是县矛盾调解中心作用凸显。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科学运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指派、分流、督办、考核、追责权限,合理配置资源、整合力量,形成化解“三跨”(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重点疑难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2013年以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流动调解庭调处“三跨”重大疑难纠纷38件,在化解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永兴县司法局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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