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抓好国发〔2014〕47号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

14.11.2014  20:35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国发〔2014〕47号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

  湘民办发〔2014〕3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临时救助制度,推动临时救助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通知》是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后,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标志着我国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将在缓解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方面,发挥着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作用,对于保民生、促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相关人员,深刻学习领会《通知》精髓,为推动临时救助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打好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我省临时救助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全面建制,但由于顶层制度设计尚未完善,中央财政缺乏支持等原因,全省临时救助还存在规范化管理水平不高,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仍有少部分因遭遇突发原因,导致陷入困境的群众,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好救急难、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各级民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已出台临时救助政策文件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完善,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并报同级政府,以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仍未出台政策文件的,要根据《通知》要求,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政策,并报同级政府,以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政策文件。

  三、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争取党政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就如何贯彻《通知》精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相关工作等,积极建言献策,努力推动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大协调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统筹职能,加大与卫计、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好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各地临时救助实际需要,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衔接,共同落实好临时救助资金。要积极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健康安全运行。要加强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大中型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对接,整合救助资源,丰富临时救助的内容和形式。

  (三)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支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落实好湘政发〔2013〕35号文件中“乡镇按照每万人口配备一名民政干部”的要求,解决好基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办公条件等。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学习交流、业务培训等,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对临时救助政策定位、救助对象、申请程序、救助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了解、熟悉临时救助政策,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为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