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期间领工资 误工损失应核减

18.03.2016  13:03
   湖南法院网讯   (王健清) 受伤期间领工资,误工费如何计算?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依法核减伤者受伤期间领发的工资,支持部分误工费。

  2015年6月9日,俞某驾驶摩托车与原告于某骑行的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伤、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经审查,原告于某受伤前在一家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受伤后治疗期间该公司在工资发放日向原告发放分别为609元和1045元两笔款项,原告称这是公司向其发放的慰问补助,公司亦出具证明。该院认为,两笔款项均为工资发放日发放,且从两笔款数字形式上看亦不符合慰问补助金给付常理,该两笔款与工资款亦基本相符,故依法认定该两笔款系原告公司向其给付的工资款。

  原告主张误工费应举证证明其受伤期间存在误工损失,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误工时间4个月应依法计算其误工费,但原告已领取部分工资,故依法应予核减,部分支持其误工损失。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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