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发近年首个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书

14.04.2015  14:2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发出近年来首个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裁判依据的民事判决书。

  2009年7月,李某(男)与王某(女)因生意往来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为了与王某长期保持彼此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于2010年6月、2013年5月向王某各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14年8月,即李某、王某两人非法同居5年后,双方断绝关系。此时,王某以李某之前出具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公序良俗原则”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与“权利不可滥用”的辩证统一,该原则也是中华法系所尊崇的“德行教化”法律精神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公序良俗原则”将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有序运转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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