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法院:庭审进社区 诉讼零距离

18.11.2016  17:08
庭审现场   因公交车停车前后门同时上下客,年过七旬的李太太后门下车时被挤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公交公司赔偿了医药费用7万余元后,双方因协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未果,李太太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11月1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李太太家门口审结了这一起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公交 公司还需赔偿李太太5.2万元。

   2014年12月25日,李太太因有事需到双清区人民广场办理,遂一个人上了公交车。公交车到广场西站停稳后,司机打开前门和后门让乘客上下车,但上车人较多,很多乘客选择从后门上车,把正要下车的李太太挤倒摔伤。李太太被紧急送往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37天,花去医药费用7.2万元,医药费用全部由公交公司支付。出院后,李太太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太太遂与公交公司进行协商赔偿,但因双方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分岐较大,协商未果,李太太便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立案后,考虑到李太太年事己高,到法院开庭不方便,又加上城区乘坐公交车出行是人民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为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法院便组织到李太太家门口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李太太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公共客运服务的公司,应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中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在公交车上受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公交公司认为,李太太年事己高,身体健康状况欠佳仍一个人单独出行,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自身也有过错,应负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提供公共客运服务的公司,其司机在客运过程中应谨慎驾驶,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既是客运服务合同的基本要求,亦是法定责任。司机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导致乘客挤倒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公交公司可以减少并免除责任的情形,因此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开庭结束后,法官没有着急离开,而是回答旁听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巡回法庭又变成了法律课堂。“巡回法庭每次来到我们社区都能解决不少棘手问题”,参加旁听的刘某说,“到法院去旁听案件审理,一是路途远,二是没有时间,法官直接到社区来开庭,我们就零距离接触了法院,学到了法律知识,提升了法律素养。” 来源: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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