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检方不起诉决定促企业与居民和解

15.08.2016  19:33

  湘检网讯(通讯员 季凡)“左某等四人行为情节轻微,且与被害公司达成和解意见,在经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我院审查认为可以做相对不诉处理……”日前,在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会上,双峰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彭艳当场宣读了左某、成某、万某、曹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同时以案说法,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制教育、释法说理,介绍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过程、理由和依据。

  这究竟是个什么案件呢?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一件因冲动引起的毁坏财物案件

  2015年4月21日,双峰县杏子铺镇某村左某、成某、万某、曹某等人以其隔壁的一家生产氯酸钾的公司造成了环境污染为由纠集村民30至40人,以打横幅、打小旗子及打铜锣等方式来到公司,但公司的生产厂区是封闭式管理,他们无法进入厂区,左某等人就爬上窗户,强行进入公司的生产厂区,村民们进入厂区后寻找到公司的配电室,断了公司的电。而左某、成某、万某、曹某等人打开消防栓的开关将水管里的水接放到公司的成品仓库里,将成品库里的成品氯酸钾、半成品氯酸钾、缝包机和电子秤等物品淋湿损坏,且阻止公司职工去关水开关。经查,造成的公司的氯酸钾成品损失116包,半成品氯酸钾损失0.5吨,缝包机和电子秤也已损坏了,总计损失共计7200余元。

  事后,在检察院、司法局、派出所、镇政府等多方的努力下,双方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检察院也派员实地考察了工厂目前生产情况和排放废水废气的情况。

   一场公开的不起诉听证会

  鉴于左某等四人认罪态度诚恳、犯罪行为轻微,且已与被害公司进行了和解,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双峰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该院决定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听大家的意见。

  在听证会上,案件的被害人公司代表、左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派出所侦查人员、司法局代表、镇政府代表、左某等人所在村的村支书和当地群众共10余人出席了听证会。与会人士就该案纷纷发表意见,均认为左某等四人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且与被害公司已经达成了和解意见,鉴于目前公司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业已好转,生产有条不紊,为避免激发新的矛盾,一致表达了赞同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不起诉的意见。

  “检察机关举行这个不起诉听证会,公开公平公正地听取了社会各方意见。这起当地村民与工厂之间矛盾冲突案子,从法律角度上看左某等四人符合了不起诉条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做到案了事清,避免激发新的矛盾。”出席听证会的杏子铺镇政府代表坦言。

   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经过与会社会各界人士评议后,此案报经双峰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讨论后,该院对左某等四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承办人来到了村民家中,当场宣布了不起诉决定。现场,办案检察官彭艳对左某等四人进行训诫。“遇事还是三思,这件事你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沟通交流……

  “这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村民们当时都不明白用水这样冲毁财物已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了。”参加公开宣布会的村干部谈到当时村民们的思想。

  据悉,双峰检察院近年来把公开听证会和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力和以案释法的一种有效手段,力求使公开听证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和检务公开力度,以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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