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市监局查获一起销售不合格首饰案

05.09.2016  19:06

      8月31日,绥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内销售不合格首饰的张某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元。
      5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张某经营的金银首饰进行检查,将其销售的规格型号为A1020的“玉镶金佛”首饰进行抽样送检,并于2016年5月30日委托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首饰的贵金属纯度、贵金属材料、总质量、规格等进行检测。经检验,该样品贵金属纯度、宝玉石名称等不符合标准要求,被鉴定为:“不合格”。张某销售不合格首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张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供稿:绥宁县市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