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以农机购置补贴被查案例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07.12.2015  23:01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自2004年实施以来,充分调动了农户购机和种粮积极性,改善了农机装备结构,加快了农村农业机械化的建设,达到了农户增收和农业节本增效的“双赢效果”。以我县为例,2004年至2014年共发放补贴资金4920余万元,拉动农户投入购机资金近1.64亿元。多年来,这一个新政策一直都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比如我省,从“差价购机,厂价直补”到“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户”,便是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的结果。

  但是,就是由于这个完善的过程以及涉及范围广、受益群体大、管理和服务环节多,我省乃至全国各地都先后出现了一些问题,有执行政策规定不严、违规操作等,甚至有个别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走向犯罪。比如:2011年,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农机补贴系列贪污贿赂案中,共立案15起21人,提起公诉15人,已判决9人,涉案金额达470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涉及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6人、经销商5人、农机生产企业5家,有7个县的农机局局长“落马”。现就加强我县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农机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主要发生在农机主管部门与个别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之间,通过借用农户身份证提出虚假申请、虚假机架与动力编号,完成虚假交易,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个别农机局长为了私利,置国家政策于不顾,为自己谋取利益。

  2014年,益阳市南县农机局和部分乡镇监管不力、核查不严和违规操作,湖南民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虚报棉花采摘机3193台,套取补贴资金47.895万元。经销商湖南民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农民身份信息和惠农卡虚报棉花采摘机办补台数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南县相关乡镇核机人员对棉花采摘机核查不到位,个别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参与套补、服务站违规收费;南县农机局对棉花采摘机办补监管不力。南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某等4人监管不力、违规操作,南县纪委已对罗某、孙某进行党纪立案。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某、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某对国家农机补贴被非法套取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县纪委对谢某党纪立案,依程序免去其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黄某党纪立案,依程序免去其县农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三仙湖等几镇分管领导、财政所所长、信息员、农业综合服务站相关工作人员或被党纪政纪立案,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0年,沅陵县原农机局长张某安排购机补贴办原主任青某与长沙某农机公司经理王某一起虚报1054台农机销售来套取补贴资金共计58.33万元,王某按约定将其中31.8万元付给张某。张将其中25万元交给单位用于购车等开支,5万元存入自己银行账户,给青某等两人各3000元,另1.2万元作他用。张某在任局长期间还侵吞公款7万元。2012年5月,沅陵县法院一审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沅陵县农机局罚金5万元,原农机局长张某犯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青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并没收王某及青某的违法所得共计26万余元。

  邵阳市农机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翟某在2009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下属王某、刘某等人帮助农机销售商人陶博违规虚报、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225000元,三人共收受陶博所送人民币104000元。2012年10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666元,上缴国库。

  二是违规收取经销商赞助费,私设单位小金库。怀化市会同县检察院立案查办的会同县农机局单位受贿案,就是会同县农机局为了谋取单位利益,利用管理全县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和审核的权利,会同县农机局原局长杨某等3人,从2006年至2010年共收取经销商赞助费60.44万元,存放在单位出纳的私人账户中开支使用。

  三是官商勾结,将非补贴机具作为补贴机具上报,套取资金。怀化市靖州县某经销商将长沙某机械厂生产的无动力等配套设备的铺膜机285台发放给农民,经销商谢某伙同靖州县农机局原局长俞某、干部潘某采取虚假手段,虚报成有动力等配套设备的铺膜整机,套取每台2800元共计79.8万元农机补贴。因该县农机局及相关人员还涉及到向经销商收取“推广费”等案,2011年11月靖州县人民法院对靖州县农机局单位受贿案及两名负责人俞某、潘某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靖州县农机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俞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随案扣查的赃款十六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主要原因

  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来越广,涉商涉企越来越多,资金规模还不能满足需要,工作经费紧缺不足,政策宣传不到位,使“选择性政策”存在寻租空间,客观上为倒卖转让机具、单位违规收费和违规操作、企业违规操作有了可乘之机。主观上是个人贪欲,经不起利益诱惑,公职人员失职渎职,不履职不尽责、疏于监管;在制度上疏于防范,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守法诚信不到位等。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执行政策不力、监管不力,工作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出现了认识错误和侥幸心理,冒险与经销和生产商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结果是毁了干部、害了家庭、坏了政策、损了形象。案例中这些人都是有文化、懂政策、懂纪律的,是单位领导或部门领导与业务骨干,为什么还出现如此严重问题?

  从工作实际的角度来看,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县乡领导一年到头也是开会强调一下,发个实施方案,搞个检查,基本是农机部门单打独斗,既是运动员也是监督员,部门监督;二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经不起惠农补贴这块“唐僧肉”的诱惑,直接或间接成为了套取补贴资金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和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联合骗取补贴资金;三是工作推诿,审核不到位,个别乡镇对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审核工作重视不够,监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不到现场或不进村入户进行核实的现象;四是审核经费不足,购机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审核抽查工作量大,交通等工作经费紧张。以上现象,就造成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管理空白区域,为违法违纪提供了土壤。

  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角度分析,一是他们的价值观扭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出现问题,教育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不足;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不到位,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差,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三是党内监督不够,对《廉政准则》等党纪规定落实流于形式;四是行风建设差、作风建设差,执行廉政纪律不严和报告制度不实,在操作中走样等等。

  三、对策建议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已逐步走向完善,近两年查处的相关案例也已大量减少。尽管如此,我们也要警钟长鸣,坚守底线,结合其它各项工作,切实做到“如履薄冰尽职责、心无旁骛抓落实、创先争优求绩效”。

  一要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局党委要始终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按照班子成员分工和股室人员岗位职责,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到人,“一把手”抓班子、带队伍、挑重任,其他人员细化责任,到岗、到事、到人,并注重经常性的检查落实。同时,坚持建立健全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依靠制度来管事、管权、管人、管物,用制度来规范事情、约束权力、明确责任。

  二是规范操作,监管到位。按照规范程序办事,按照实施方案操作,按照工作流程执行,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相关工作纪律规定执行,真正做到信息公开、阳光操作。要真正做到全程跟踪、全程监管,对每个岗位、每个人的职责要定位,查找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体系长效机制,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相结合。 同时,在工作安排部署上要落实保障开展工作所必须的人、财、物,落实奖惩逗硬。继续做好与监察、纠风、减负、财政等部门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要强化自我,提高素质。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坚持业务学习和理论政策法规学习并重,练好“内功”强化素质,以主要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并且在忠于职守勤廉为民上作表率,维护农机系统的形象。同时,要坚持作风建设常抓不懈,通过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集中理论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强化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以强化监督提效能、惩防并举促廉洁的理念和要求打造廉洁农机,促进农机化事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