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31.05.2016  22:1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为利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现就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型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应用企业提供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等综合配套服务的,按其实际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业务。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每年跨境零售业务额超过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线上推广。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每年线上推广费用超过30万元,且当年实现线上销售超过50万美元的,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具支付凭证的4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体系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在保税监管场所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园区等区域内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分拣、加工和物流配送等服务,年配送量在300万单以上的物流快递企业给予0.1元/单的补贴,每家物流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抱团合作在境外通过租用或自建的方式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和服务网点,对验收手续完备、全面投入运行且仓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年租金或建设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入驻。鼓励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入驻本县。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满一年,且首年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每家补贴40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每家补贴40万元。



七、支持建设跨境电商聚集区。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且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入驻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特色写字楼,按其企业(平台)入驻面积给予楼宇投资方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八、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工程。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县内每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对获奖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九、加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申请银行、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按其利息不超过2%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工程。每年安排60万元资金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程。主要用于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加大对相关培训机构的扶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跨境电商创业人才等。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商应用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报关、检验检疫、退税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



(二)本政策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的出口。从事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以海关解释的为准。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助。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县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重复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本政策上述涉及的资金从县开放型经济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五)享受以上各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在长沙县行政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办理跨境电商企业和商品备案手续;进出口业绩体现在长沙县。



(六)违法失信企业,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七)本政策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星沙海关为审定考核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