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措施

31.05.2016  22:19


 



为推动外经贸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扩大出口和破零倍增。扩大传统优势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进出口实绩为零的外贸企业实现业绩零的突破,有实绩的外贸企业进出口实绩实现快速增长,对破零倍增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检验检测、国际营销服务、公共交易展示、公共信息、公共物流和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市场、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保税仓、监管仓、免税店等各类外贸促进服务平台建设。对广大外贸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保险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并经认定的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其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实际建设资金投入情况、进出口业绩给予20-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国家外贸转型升级长沙茶叶产业专业型示范基地、省级专业型出口基地—长沙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出口基地重点外贸企业(当年度进出口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同比保持正增长)为扩大进出口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检验检测、产品研发等有关项目建设。按照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度大小,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当年参加的各类涉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在省市支持的基础上,按每个展(摊)位费的50%给予补贴,境外参展另补贴50%的人员费,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对外贸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赴新兴市场进行的首次考察且签订了意向合同的,给予50%人员费的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单个企业境内外展览会一年支持不超过5次,境外市场考察一年支持不超过3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其他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优势企业“抱团出海”,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拓展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市场;鼓励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产业组成“产业联盟”参与全球竞争,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支持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售后服务中心等各类境外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研发基地,进行资源开发和回运、优质产品引进,开展境外投(议)标、国际工程承包、跨国兼并收购活动。单个项目和单个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凡获得国家级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含重新获得,以下同),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获得省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给予每个品牌连续三年的扶持,其中第一年支持10万元,第二年支持5万元,第三年支持5万元,累计支持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和省各类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七、积极扩大进口。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和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食品、农产品、日用消费类产品的进口,对企业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湖南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金额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重点支持广播影视、出版印刷、动漫游戏、工艺美术、创意设计、数字资讯、中医药、演艺会展、湘绣服饰等产业及其衍生产品与服务出口。支持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自主研发文化技术出口项目,拓展海外市场,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合作。相关奖励补贴标准比照前述标准执行。



九、加大“两反一保”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各类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积极应对和处置国际贸易风险、突发事件,开展商标和专利的国外注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上述情况依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按程序报批。



十、加大金融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减低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上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一般企业(上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外,另分别补贴实际保费的20%和40%。全年单个企业的保费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0万元。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息额,每个机构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适当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全年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深化 “大通关”协作平台建设,形成对外开放的合力。鼓励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纳入长沙县统计的进出口企业、通关代理企业就近在属地海关报关,按报关单数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每票报关单。支持培育、引进大型专业进出口代理公司。对当年进出口增量绝对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进出口代理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奖励。



十二、加大对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外经贸业务人才培训和教育、组织企业参加外贸人才专场招聘会,积极帮助企业引进实用型、复合型外经贸人才。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县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至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解决。具体使用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资金规模根据每年全县外经贸发展情况可按一定比例递增。



十四、本意见由长沙县、经开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5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为审定考核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