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体不适格 法官依法释明后主动撤诉
31.03.2016 12:1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罗某与石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3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女儿罗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叁拾万元整(离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女方付给男方)。”离婚后,母亲石某一直未支付女儿抚养费。为此,父亲罗某便仅以其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妻石某,要求石某立即支付女儿抚养费30万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主动将罗某约到法院接待室,就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进行耐心地释明。首先,法官从法理角度向罗某进行释明:“抚养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是血亲。罗某与石某不存在血亲关系,但罗某的女儿与石某存在血亲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被抚养是其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所以罗某的女儿罗某某才是请求抚养费的适格主体。”随后,法官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罗某进一步释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罗某某请求给付抚养费的适格主体地位。罗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以女儿罗某某名义向法院起诉石某追讨抚养费,同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听完法官的释明后,罗某豁然开朗,对法官不胜感激,当场书面同意撤回起诉,并表示将另行起诉。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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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01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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