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工作
规定》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厅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安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公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部署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5年10月26日
湖南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安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公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公安厅法律顾问的聘任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公安厅设立由厅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法律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顾问组。省公安厅法制部门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公安厅聘请省内知名法律专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专业成就显著,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聘任的法律顾问受省公安厅的委托对下列事项履行顾问职责:
(一)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二)参与公安地方立法项目调研论证,以及对省公安厅起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公安的社会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政策咨询等工作;
(五)对公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省公安厅交办或者委托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聘任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履行顾问职责中,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提供与履行顾问职责相关文件、资料和必要的服务条件;
(三)为履行顾问职责的需要,向省公安厅有关部门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警务工作秘密;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省公安厅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有损公安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省公安厅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
第十条 聘任的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公安厅及时解除聘任关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消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二)泄漏因履行省公安厅顾问职责而获悉的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由省公安厅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协调和管理工作,适时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厅属各部门需要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向法制部门提出申请。法制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法律顾问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联系相关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对聘任的法律顾问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和采纳并反馈结果,不能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为省厅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应当保障法律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