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一塑料厂超标排污被“按日计罚” 累计罚款为月排污费的25倍

17.11.2016  23:33

石门一塑料厂超标排污被“按日计罚”    累计罚款为月排污费的25倍

11月11日,石门县一家小型塑料厂超标排放水污染,被环保局实施“按日计罚”,累计罚款为月排污费的25倍,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石门县首张环境违法“按日计罚”罚单。
    10月17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双随机”检查中,发现王某某经营的一家小型塑料厂排放的废水异常。该塑料厂月用水量仅30吨,经核算,月排污费111元。执法人员提取了生产废水水样进行分析,监测报告表明:所含悬浮物为492mg/m3、化学需氧量为2545 mg/m3,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月4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对其实施顶额处罚,处以行政罚款555元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复查,发现该厂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11月11日,县环保局决定对该厂10月22日至25日共计4天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处罚2220元整。该厂目前处于停产整改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