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30.03.2015  12:51

  各市(州)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3月24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利(水务)局。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水利厅质量监督中心站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参照水利部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细则执行。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90分以下,80分及以上)、C级(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D级(60分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级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省水利厅。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2~4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结果认定。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会同质量监督中心站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报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通报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

     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