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离身钱被取 银行应予赔偿

11.03.2015  20:41
  湖南法院网讯  2014年12月12上午9时,吴春田在某银行宁远支行舜陵镇水市路营业所开户,办理了某银行绿卡(借记卡),并设定了密码,存入人民币50元。当日上午10:37,吴春田在开户处向该帐户存入人民币30000元。吴春田在办理上述业务后不久,吴春田相继收到从某银行客户服务中心11185相继发来的短信息,告知该银行卡上金额于当日先后分5次,每次2000元,共被他人支取现金10000元。吴春田办理的借记卡在身上,钱却被取走,遂返回营业所,询问相关情况,经查实上述款项是在该营业所自动取款机上被转账、支取的。

  吴春田认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下简称某银行),未能依法保障银行卡持有人资金安全,遂将某营业所诉至宁远县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银行认为,原告吴春田在营业所存款30000元被他人支取,银行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违反储蓄存款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至于被告的计算机系统及设备是否能识别真假银行卡的问题,这里还存在原告将卡交给他人支取的可能,也存在原告密码丢失而被他人复制后支取的可能。吴春田对此应负举证责任,现某支行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当驳回吴春田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严格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及银行卡信息安全的义务。原告吴春田与某银行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为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在付款时就必须履行取款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以识别取款人。本案所涉交易均是通过绿卡进行的自动取款机交易,造成原告卡内资金被盗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银行提供的银行卡保密性不强,信息容易被复制,银行在付款时没有履行权利人身份审查义务,银行存在过错。其次是原告的银行卡凭私人密码支取,从刷卡交易成功的结果看,可以认定他人使用了正确的密码。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私人密码在储户设定后由系统对密码进行加密后传输到银行后台数据库中,在规范的电子化银行业务自动交易系统中,私人密码不仅在操作员的电脑中看不出,即使到银行中心机房也无法查到。除非本人泄密,他人不会知晓。本案中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妥善保管了该绿卡及密码,亦存在过错。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原告承担20%的责任主,银行承担80%的责任。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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