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女儿维权获支持

30.05.2016  14:34
   湖南法院网讯   (任惠)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给付抚养费案件,被告黄某钢被判决每年向原告黄某艳支付抚养费8000元。

  原告黄某艳之母与其父被告黄某钢于2014年10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4000元(含教育、医疗、生活费用)(每学期2000元),直至原告20岁。协议离婚后,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的抚养费,自2015年起就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因耳前瘘管感染,已多次手术且需后续手术治疗,医疗费时有支出,原告母亲自身也身患疾病现待业在家,已无力独自抚养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父亲对其有抚养教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被告在与原告母亲协议离婚时,虽然协议约定被告每年只负担4000元抚养费,但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费用的提高、原告已需要接受教育及原告、原告母亲均身患疾病等客观事实,原告母亲的收入已难以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学习及医疗需求,现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津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