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学宴上被烟花炸伤 男子一审获赔46万

11.05.2016  17:08
   湖南法院网讯   (肖富胜) “砰!”烟花腾空一米即瞬间炸裂,代军(化名)眼前一黑、应声倒地。他万万想不到,自己在朋友孩子升学宴这个喜庆日子会有这么一劫。经鉴定,代军因此造成左眼球破裂,行左眼球剜除术,构成七级伤残,尚需安装义眼。事发后,涉事烟花生产公司仅为其支付医疗费5.5万元,去年10月,代军一纸诉状将烟花生产公司告上法院,另行要求44万余元的赔偿。

  2013年7月22日,代军朋友胡先生为庆祝小孩考上大学,在临澧县停弦渡镇某宾馆举办升学宴,邀请一众亲戚朋友前来吃酒。为了增添喜庆气氛,还购买了临澧某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彩霞缤纷”,让代军帮忙燃放。

  当晚8时许,代军将6组烟花平整放置地面,一字排开,在点燃第一个时,一团烟雾火花冲起,烟花在还未来得及躲避的代军面前炸裂。他赶紧用手捂住自己的脸,鲜血瞬时顺着他的手流下来。一旁的亲友见状赶紧上前扶住代军,将他送至医院救治。

  代军在临澧某医医院进行创伤清洗后转入常德市某医院住院治疗35天,后又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代军左眼球破裂。经治疗,他的左眼没有保住,只得施行左眼内容物剜除术,落下了七级伤残。

  事发后,涉事的烟花生产公司仅向代军支付了5.5万元医疗费,拒绝就代军的损失做进一步的赔偿。在事发1年3个月后的2015年10月,代军干脆一纸诉状将该烟花公司告上法院,求偿44万余元。

  庭审现场,原告认为其受伤是由于被告生产的产品在燃放后低空爆炸所致,被告则认为是由于原告不按操作规范燃放所致并提交了涉案产品燃放说明1份。原告申请了当时在场目睹事故发生的证人李某、张某二人出庭作证,证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且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能够证实原告被涉案烟花产品致伤的过程。被告提交的产品燃放说明不足以证实原告未按操作规范燃放,法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烟花公司生产的“彩霞缤纷”套餐烟花产品系高空礼炮,点燃后本应垂直冲入高空后爆炸,然涉案产品引燃后仅冲出约1米高就发生爆炸,爆炸物向四周散射,显然发射高度不够,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澧法院遂依法判决该烟花公司赔偿代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46.3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5万元,还应向原告赔偿40.8万元。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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