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惊现“色狼” 意图不轨被判刑

31.05.2016  19:38
   湖南法院网讯   (王娟) 2015年2月,高某因被人打伤,在衡阳县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某日23时许,高某见值班护士魏某独自一人在护士站玩手机,便上前搭讪。随后,高某抓住魏某的手往外拖,并说:“跟我去病房”。魏某不肯,高某抱住魏某,扯魏某的衣服往长凳子上面推,还企图亲魏某的嘴。魏某极力反抗,在推开高某的过程中踢了几脚,高某就狠狠地打了魏某一个耳光。魏某乘机打电话给值班医生刘某求助,高某见状便离开护士站欲逃离医院,被前来的值班医生刘某拦住。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高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拖、抱、打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都表现为对女性的身心健康的侵犯,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具有如下的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性自由的权利,而强奸罪的客体不仅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还包括幼女的身心健康;二是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还可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自身的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未遂)罪;四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观方面不是以奸淫为目的,而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为了奸淫的目的。本案中,高某主观方面没有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性交行为,故而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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