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挽救患者生命 行子宫切除术无需担责

03.02.2016  17:46
   湖南法院网讯   (胡巧丹) 蔡某已生育过三个小孩,有剖宫产手术史。2014年9月9日,蔡某因待产入住冷水江市A医院,住院时蔡某预付5000元的医疗费用。同日8:45分,A医院对蔡某实施剖宫产手术,蔡某产下一名女婴。产后不久,原告出现子宫大出血的情况,A医院向蔡某老公阐明了手术风险,并由蔡某老公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后,对蔡某行子宫切除手术。后蔡某提出A医院的医疗诊断有过错并诉至法院。

  2015年8月6日,法院根据蔡某的申请委托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2015年9月22日,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A医院在为患者蔡某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无过错,患者产后出血系子宫收缩乏力、胎盘粘连、胎盘浅植入所致,医方处理及时得当,在积极规范的处理后仍无法止血的情况下,再次手术行子宫全切除是挽救患者生命的唯一选择。故结论为某医院在为患者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蔡某子宫切除评定为陆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的,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蔡某因分娩待产入住A医院,在生产过程中,A医院给蔡某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术后,蔡某出现大出血等危急情况,A医院告知蔡某家属,并经患者家属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在积极规范的处理后仍无法止血的情况下,对蔡某的子宫进行切除是挽救患者的适宜举措,A医院在此次医疗诊断过程中,并无过错。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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