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法院审结首例拆迁行政协议案

16.02.2016  19:07
   湖南法院网讯   (张桃益) 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审结首起拆迁行政协议纠纷案件,判决撤销了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区分局与第三人毛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力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

  在武陵源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原告李某、毛某某夫妇修建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2014年9月20日,国土局与毛某某的父亲毛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李某、毛某某不服该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区国土局与第三人毛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被告明知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原告李某、毛某某夫妇,仍与毛某某的父亲毛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主体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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