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被判拘役
23.06.2016 04:1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承包某建筑工程公司一项目期间,拖欠陈某等12名民工工资共计51280元。陈某等人多次催讨未果后向衡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衡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过调查查明,某建筑工程公司已支付被告人李某承包工程款93%(计232500元),下欠承包款17000元(为质保金、返修费),被告人李某将收到的款项转移。该大队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人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李某支付陈某等民工工资51280元,但被告人李某仍拒不支付并逃匿。衡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遂将该案移送衡阳县公安局,衡阳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后,被告人李某通过衡阳县公安局向陈某等12名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合计51280元,陈某等12名民工自愿放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具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自愿放弃赔偿金,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以后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尽快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这对政府职能部门及时有效处置欠薪问题,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血汗钱提供了法律保障。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3.06.2016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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