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雨花区:莫让劳动者“维权意识强 维权能力弱”

12.01.2016  13:14

  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随着国家对劳动法宣传力度的逐渐加大,劳动者受教育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有争议,找仲裁”的观念,已经逐渐形成,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极速增长,2013年劳动仲裁案件348件,2014年500件,日前,2015年案件就接近500件。诚然,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值得高兴,与此同时,诉求不明确,无有效证据等维权能力弱的现实,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使得部分群众降低对法律的信心,进而影响仲裁甚至政府的公信力。

  劳动者维权能力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举证困难。劳动者对于证据收集的意识不强,平时工作中,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申请仲裁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事后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

  二、劳动者诉讼能力偏低。一些社会经验不足、文化程度偏低的劳动者认为,只要申请仲裁,就能达到目的。大部分劳动者法律知识的缺乏,证据效力低,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劳动纠纷的机制。一是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减少可能发生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成,也可以通过调解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双方矛盾扩大。二是建议诉讼者理性申请仲裁。针对有些案件,劳动者举证困难,或者取证成本过高,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金额差距不大,建议双方通过相对平和的方式处理。

  二、尽力保护劳动者在诉讼中的权利。一是坚持当事人举证与仲裁委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对于劳动者无法获取证据,可以由劳动者提供证据线索,仲裁委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二是在劳动案件中,应当降低政府法律援助的门槛,加大劳动维权案件的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律师更早、更多的参与到劳动者维权过程中,节约更多的社会成本。

  三、完善立法,正确适用法律。建议完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劳动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依据。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仲裁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从而确保劳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强化诉讼引导。一是加强对诉讼人的引导。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仲裁委员会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二是加强对证人的引导。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要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证人思想顾虑。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做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仲裁委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