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官司取证难 法官积极调证据

05.04.2016  19:26
   湖南法院网讯   (刘墨雄) 冷水江市中连乡青云村村民黄某自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成立时即开始在该矿从事采煤工作。2008年12月底,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口头通知被告黄某不用去煤矿上班,黄某此后也未再去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上班。2014年7月10日,黄某自感身体不适,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双上肺结核”。黄某要求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权未果。黄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与被告黄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1月20日,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2001年10月18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不服裁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要求判决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与被告黄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几份同村村民和工友的证人证言,因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均未与黄某及其工友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工友均无法证明其是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的员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显然不足。庭审中了解到黄某等人均在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承办法官急劳动者之所急,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及时休庭调取新证据。他们冒着倾盆大雨,步行4公里。依职权从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调取了黄某、黄某坚、黄某华的《职业健康检查证明》,证实黄某及其工友为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的员工,均于2007年3月21日参加了职业健康体检。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确认了黄某与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日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下发了(2015)冷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原告冷水江市中连乡联合煤矿与被告黄某2001年10月18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某收到判决书后,对法院法官的工作态度和为民办事的热情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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