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修订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 未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可处千元以下罚款

26.11.2014  10:44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禽流感、狂犬病等由动物传染给人类的疾病令人不寒而栗。如何预防人类染上这些疾病?规范动物防疫管理是关键。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拟对其进行修订。

  《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厂(场)、集贸交易市场等应当建设、配置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向社会公布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服务区域,强化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监督管理。

  《办法》还明确,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乡村道路、山林和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弃置动物尸体。违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另外,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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