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以案释纪》之三

03.05.2016  12:09


监督不力,同样追责 漫画/李雅文

   1 监督不力 应受处分

  【案例1】

  XX同志于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任X县纪委书记期间,在掌握本县时任县委副书记、县长 (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严重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涉嫌吸毒传闻后,没有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职责不力,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2015年11月,X市纪委给予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岗位。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的规定。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XX同志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XX同志的行为,《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对纪律检查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追究监督责任。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就更加严格。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XX同志的行为,发生时间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纪委的政治责任,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党内监督机关的专门责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关键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机关进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把纪律检查机关工作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上来。

  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各级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组成部分;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管党治党工作负领导责任,纪委书记是党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并把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要追究领导责任者的责任的内容,写进了新条例。这说明纪委的责任更大了,标准更高了,要求更严了。

  根据党章的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落实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要集中力量,搞好监督执纪问责,不再分管其他业务。

  纪委书记要率领纪律检查机关全体人员,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执行纪律上敢于担当、敢于较真。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和抓住突出问题,认真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规定,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理;另一方面,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本案中,XX同志身为县纪委书记,在掌握本县时任县长严重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涉嫌吸毒传闻后,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而他既没有向县委报告,也没有向市纪委报告,其行为是一种严重失职,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同志特别是纪委书记,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任何时候,都要牢记职责、履行职责,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监督责任不落实,同样追究责任

  【案例2】

  XX同志,在2008年至2015年10月任X市科技局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本单位违反规定,在科技项目中弄虚作假,套取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滥发补贴,违规列支项目专项经费,滥发稿酬、劳务费等违纪行为,监督不力。XX同志作为专门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领导,其监督不力的行为,构成了失职错误。市纪委立案审查后,于2016年3月对该同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文对比】

  XX同志的行为违反了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领导干部“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的规定。XX同志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于纪委(纪检组)上述监督不力的行为,《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应当追究纪律检查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新条例规定就更加严格。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纪委(纪检组)是党组织中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的专门机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就包括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本案中,XX同志的行为,发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而处理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规定及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派往下一级党组织的监督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进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把纪检组工作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上来。派驻机构的主责主业就是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机构要准确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位定准、把职责找准,真正聚焦到中心任务上来,要体现出“”的权威和“”的优势。

  派驻机构的纪检组长,必须一心一意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驻在部门的执行情况,推进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日常管理和监督之中。不但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问题,还要早报告早处置。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而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新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条规定中的主体责任,既包括党委(党组)的责任,又包括纪委(纪检组)的责任。XX同志身为该驻在部门的纪检组组长,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麻木不仁,视而不见,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XX同志的教训告诉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包括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提高监督执纪的能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把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