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烟花致毁容 起诉维权获支持

03.04.2015  19:35
  湖南法院网讯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民俗,家住金江镇的村民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燃放烟花毁了容。面对无力承担的巨额医疗费,王某多次找销售商陈某协商,但均无果,遂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烟花销售者陈某赔偿王某13700元。

  去年清明,王某的叔叔到陈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中心购买了2组临澧县球星花炮厂生产的“笛音雷”牌烟花,燃放过程中,因烟花质量问题引发意外事故,王某的面部及耳朵被炸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9350元。后王某之伤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提出王某的叔叔所购买的造成事故的烟花没有质量问题,是王某使用方法不当造成的,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责任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只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购买使用该产品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证明责任就由受害人转移至该赔偿案件的被告即销售者,其应当举证证明该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如果作为被告的致害产品销售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虽然有缺陷但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或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陈某提到王某的燃放存在过错,其烟花质量合格,却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免责的理由。陈某其未尽到举证责任,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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