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办责任制,宁远检察为办理涉企案件“提速”

19.04.2017  18:57

  湘检网讯(通讯员 于文辉  胡威)日前,宁远县检察院制定《涉企案件首办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办理涉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保障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院检察长周辉表示,我们推行的涉企案件首办责任制,主要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涉企案件,归口办理,严格责任,负责到底的一种工作责任制。凡我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涉企案件的,一律纳入“首办责任制”,实行专人负责,限期办结。企业对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接待,由检察长把关,依法快结。

  该责任制规定,涉企案件的控告、申诉、举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按各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后,该部门即为案件的首办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即为该案件主管人。各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在首次受理涉企案件后,对案件在本部门环节办理的全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控申举报部门对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各类涉企案件负有督办、催办责任,应定期向首办责任部门跟踪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督办进度,催要结果。交办案件的督办责任人与具体案件承办人均为该案的首办责任人,督办责任人除履行督办职责外,同时对交办案件负有审查报结材料、起草报结报告的责任。对署名控告、举报人的答复反馈由控申部门牵头,会同案件承办部门、首办责任人共同答复反馈案件的办理结果或处理情况,并做好息诉工作。

  据了解,该院还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首办责任制考评小组,对首办责任人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奖励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首办职能部门、首办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功。首办责任人违反法律及办案规定,属于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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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谭华钰(实习)       审核: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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