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14.05.2020  14:11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最高检工作安排,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有效防控疫情、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稳定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体而言,一方面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并开展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 

   一、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 湘潭市雨湖区石某甲等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13时许,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姜畲派出所副所长杨某带领辅警沈某、李某某在出警途中,发现姜畲镇泉塘子村英雄组附近有村民聚集在一麻将馆内打麻将。民警表明身份后对麻将馆进行检查,并告知打牌人员不要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打麻将。为防止该麻将馆继续营业打牌,民警对赌具麻将子进行收缴,遭到麻将馆老板张某某及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三人均系张某某儿子)等人阻挠,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以推搡、拉扯和冲撞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并从民警手中抢夺被收缴的麻将子, 后又堵在麻将馆门口阻止民警离开,造成辅警沈某左前臂及右手多处抓划伤。经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对相关人员进行驱散。民警走出麻将馆后返回警车发动车辆准备离开,石某乙拉开驾驶室车门并拨转钥匙致车辆熄火,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等人围堵在警车周围,阻止民警驾车离开。案发当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石某甲、石某乙到案。次日,石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月26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次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三人。3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与看守所、法院、值班律师多方沟通协调,采取视频连线方式保障值班律师为石某甲等三人提供法律帮助。3月13日,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石某甲等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通过视频连线解答了石某甲等三人的法律咨询,通过释法说理,石某甲等三人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月16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16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石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石某丙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二、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案例二】 岳阳市岳阳楼区谢某某、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9年10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和满足个人爱好,被告人谢某某(公司职工,河北省三河市人)明知水獭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通过网络与被告人周某某(深圳市个体户)、荆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水獭事宜。2019年10月17日,谢某某通过闲鱼APP以3000元向周某某购买水獭1只,于10月29日在武汉市蔡甸区交付水獭;10月22日,谢某某又以3.5万元找荆某某购进6只水獭,自行驾车运回岳阳;11月9日,谢某某将所购得的1只水獭以1.5万元出售给岳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北荆门市客运南站交付水獭。2020年1月15日,谢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准备将购进的1只水獭出售给他人时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现场抓获,当场扣押3只疑似水獭活体动物。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该3只活体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爪水獭。另查明,谢某某所购买的另外3只小爪水獭因饲养不当死亡。1月20日,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抓获。2月10日,岳阳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谢某某、周某某,同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谢某某、周某某。2月14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同日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7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公告期间,岳阳两级检察机关为调查核实证据,向相关环保公益组织咨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并告知本案相关情况。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岳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主动表示愿意与检察机关协力开展野生动物公益保护,并愿意共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月27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提交的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申请。3月9日,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3月16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4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谢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三万元,并与其上线卖家周某某、下线买家岳某某在各自交易的水獭数量范围内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七万元。  

【案例三】 娄底涟源市谢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位于涟源市枫坪镇球树村石塘组其自家屋前及其邻居周某某的菜园里分别架设了一张捕鸟网。同年10月,谢某某又在枫坪镇三角村的合星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地(“乱石坪”)架设了四张捕鸟网。2020年2月11日,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以上六张捕鸟网上现场发现20只鸟类死体。经鉴定,这20只鸟类死体中,1只为死体灰背鸫、1只为死体红胁蓝尾鸲,其余18 只死体因特征显示不全无法确定物种。灰背鸫和红胁蓝尾鸲是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谢某某分别在涟源市枫坪镇洪水岭村“洪水岭”地段放置了2个捕兽夹,在原坦坪村“坦坪山”放置了2个捕兽夹,在回龙坳村地段放置了1个捕兽夹,在白马镇红星村“老虎坳”地段放置了8个捕兽夹。2020年2月10日,谢某某被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月11日,谢某某被取保候审。2月27日,涟源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谢某某认识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危害,真诚悔罪,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该线索移送至该院民行科启动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程序。3月26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8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 永州新田县李某某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某高校在读学生。2020年2月1日至2日,李某某利用他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在“闲鱼APP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可供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孙某某、赵某某等9人定金5180元。案发后,李某某于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15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17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督促犯罪嫌疑人家属退赃6130元。3月16日,新田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体现“检察温情”,用检察官的“温度”感化、教育李某某。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高校在读学生,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李某某表示会汲取这一次惨痛教训,已深刻体会到失去人身自由的无助;自己对今后的人生仍有美好期望和规划,希望承办检察官能够从宽处理,早日回到校园,继续完成学业。综合该案犯罪情节较轻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首等情节,3月23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4月16日,新田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新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开展全面审查,一方面通过电话向其所在学校、社区调查核实其日常表现,充分听取班主任老师、被害人、辩护人和家长的意见,了解其家庭情况、在校表现、学习情况;另一方面为其开设法制课堂,邀请其家长和辩护人一并参加,进行法制教育。同时责成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月24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责编: 周薇       审核: 孙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