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22.01.2015  13:38
湘安办明电﹝2013﹞2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7月9日3时30分许,龙山县一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混药工房发生爆炸,导致3人死亡、1人轻伤,10栋工房损毁,7月11日中央电视台对该事故进行了曝光。7月6日15时40分许,浏阳市太平工艺烟花厂组盆串引工房内吊式电扇产生火花引燃工作台上的裸露药柱产生燃爆,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这是一起因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在1.3级组装车间从事1.1级裸露药物作业引发的事故。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损失惨重并造成很坏的负面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和问责机制,迅速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了处理。为深刻吸取教训,现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两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龙山县一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龙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其关闭。

浏阳市太平工艺烟花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副厂长已被刑事拘留,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15万元。

因监管不到位,龙山县已先期将新城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安监站站长和龙山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业务股长免职,待事故完结后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浏阳市太平桥镇分管镇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太平桥镇安监站站长免职并行政记过,联厂安监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深入扎实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各级安监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深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对每一个工(库)房、每个操作岗位进行细致检查,特别是要检查员工的作业行为是否合规、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达标、安全生产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是防护屏障、建筑物结构与质量、消防设施、防静电设施、防火隔离带等)、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改变(重点是是否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多个工序合一)、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行为(即是否超员、超量生产、药物、药饼中转工房超量滞留、改变工房用途和是否在组盆串引、组装、包装工房内从事发射药、效果件装填作业)、是否存在边整改边生产现象、是否存在私搭乱建生产设施现象、是否按照规定执行药物线值班带班巡查制度、是否严格按控制温度组织生产、作业人员是否培训并考试合格、原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对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建立台帐,落实责任人,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属地安监部门,整改到位后,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生产。

(二)切实加强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严格《关于切实加强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函﹝2013﹞57号)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温季节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乡镇安监站要严格控制高温季节生产,原则上6月下旬至9月中旬,烟花爆竹停止生产。对确需在高温季节生产的,需经市级安监部门批准,同时县级安监部门和乡镇安监站要认真审查企业高温季节生产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室温超过32℃要停止1.1级工房生产、室温超过35℃要全面停止生产。县市区安监局、乡镇安监站监管人员的作息时间要与企业生产时间同步,要深入药物生产线检查监管,真实准确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防止出现监管漏洞。高温季节继续生产的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好企业负责人生产值班和安全管理人员在药物线带班巡查制度。县市区安监局、乡镇安监站要对高温停产企业下达停产指令,督促企业将余废药物和原材料、1.1级半成品妥善处理、归库封存,原材料库、药物总库要上锁,同时要加强对停产企业的巡查,对停产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好烟花爆竹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程序执法,按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不能按时整改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查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严禁已到期企业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严禁企业违规组织生产。

(四)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存在重大隐患且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查处;对因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顶格处罚、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打非”责任不落实,非生产长期存在的地方和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造成企业经常性违规违章的地方,要启动事前问责机制,严肃追究县、乡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请各地将此通报迅速传达到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安监站及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