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失灵导致交通事故 领刑1年赔27.7万

18.02.2016  11:24
   湖南法院网讯   (梁晓亚)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5月28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湘L*****自卸低速货车由耒阳市公平圩镇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出往G107国道方向行驶,行至耒阳市公平圩镇农科村3组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失控,为避让前方车辆往右打方向驶出路外,将路外的高压电杆撞倒后,再往前行驶将行人罗某撞至停在路外的自卸式振动压路机上,造成电线杆、湘L*****货车受损,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为:罗某符合腹部、臀部遭受强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骨盆粉碎性骨折、肠管断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为: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罗某的亲属26.8万元,赔偿耒阳市电力公司电力设备损失费9千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遇险时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电力设备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主动打110报警,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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