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制造假事故 五“碰瓷”男诈骗获刑罚

01.03.2016  12:36
   湖南法院网讯   (于杨宁 邓元元)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沈某、聂某某、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案作出判决,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至1年不等刑罚,并分别被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2015年6月初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商量出去搞点事,即与汽车“碰瓷”,由被告人王某某租赁车辆、准备假车牌并扮演“伤者”, 被告人杨某与另外的人负责扶“伤者”并谈价格。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沈建驾驶一辆黄色东风日产骐达轿车在黎家坪镇322国道上与一辆湘D牌照的面包车搞了一次“碰瓷”,敲诈得款10000元,被告人杨某与沈某各分得2000元,王某某得6000元。

  2015年5月至7月期间,5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在祁阳县境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共同敲诈勒索9次,敲诈他人现金1414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共同敲诈勒索3次,敲诈他人现金11340元;被告人聂某某参与共同敲诈勒索5次,敲诈他人现金4140元;被告人沈某参与共同敲诈勒索1次,敲诈他人现金1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参与共同敲诈勒索3次,敲诈他人现金共2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聂某某、沈某、钟某某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5被告人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聂某某、沈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该4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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