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

27.10.2017  01:37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委转发该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文件,以进一步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工作。
        制度规定了报告时间及单位,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6个月内由县政府相关负责人或委托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政府部门、国企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其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法院、检察院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由其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规定了对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当场测评,合格票达到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半数以上的,测评为“合格”,半数以下的为“不合格”,要求问题单位限时整改。制度规定了测评结果报县委,作为考核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供稿人: 舒维秀、唐明  审稿领导 刘序国  怀化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