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加工病死猪肉 二男子获刑

10.09.2015  18:01
  湖南法院网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群众渴望食品有一种安全感实不过分。但肖某、石某作为食品生产者和经销商,罔顾社会道德与诚信,为一己之私,将公共的安全与他人的安危完全抛之不顾,最终遭受了法律的制裁。

  9月10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购病死猪肉秘密加工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肉的案件。被告人肖某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某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且两被告人被判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3年农历12月中旬起,被告人石某、肖某共同在石某家中收购天元区三门镇张某等人的病死猪肉,使用工业盐浸渍、胭脂红上色等方法秘密制作食用腊肉。其中石某负责提供病死猪肉原料、生产场地,肖某负责提供熏制技术及招聘人工等。2014年2月21日,被株洲县工商局、畜牧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现场查获。现场查扣腊制品43.5公斤、腌制品260公斤、不合格及附产869公斤。经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检验:成品腊肉中亚硝酸盐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湖南省视频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石某家中生产的腊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株洲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鉴定:石某家中非法屠宰加工的肉品为不合格动物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石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石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和石某不分主从,均以主犯论。被告人肖某、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调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肖某、石某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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