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别人家水鱼不成 大打出手获刑
12.11.2015 17:3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查明:2015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彭大的弟弟彭二在武陵区芦荻山乡苗儿港村郭某的鱼塘打水鱼,被郭某发现后逃离现场。郭某手拿木棒在邻村伍家坪村上追彭二,双方发生争吵。彭二打电话给彭大要其过来帮忙。彭大随即打电话给其儿子即被告人彭小,并告知其叔叔彭二被人欺负。彭小听后便邀上和他在一起的刘某、与其父亲彭大赶往伍家坪村。彭二与郭某的冲突被附近村民劝阻后,彭二当即离开。途中彭二遇到赶往伍家坪村的彭大等人,彭二告诉彭大水鱼已给郭某算了。但彭大执意去找郭某,彭大、彭小、刘某及彭二、李某五人到事发地。彭大与郭某发生争吵,彭大朝郭某额头打一拳,郭某拿木棒准备打彭大,彭小见状将郭某打倒在地,刘某上前与彭大、彭小一起对郭某拳打脚踢,致郭某左第12肋骨骨折、L1-2左侧横突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彭大、彭平、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月7日彭大赔偿被害人郭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郭某对彭大、彭平、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大、彭小、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彭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小、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彭大、彭小、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彭大、彭小、刘某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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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20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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