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纳利益熏心侵吞公款 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02.11.2015  13:31
  湖南法院网讯  身为一家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股东兼出纳的高某,利用自己出纳的工作便利,在短短的1年时间里通过虚开发票和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占了企业的8万元公款,最终东窗事发。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对这起企业职员侵吞企业公款的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高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坐在被告席上的高某为自己一时的贪念而铤而走险的愚蠢行为懊悔不已。

  2014年9月18日,高某在电力公司为厂里缴纳电费时得知电力公司根据电量调差将会返还10万元的电费给高某所在的新型墙体材料厂。为了达到将电力公司返还给厂里的电费占为己有的目的,高某不仅隐瞒了电量调差的事实,还分别伪造了三张面值为2万元的交易凭条淆在其他发票内分三次将6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报出账,并将该60000元据为己有。在此期间,高某还通过重复报账的手段非法侵占该厂的20000元。2014年10月28日,高某用非法侵占的5000元为厂里缴纳了电费,但该笔费用未到单位报账。事发后,高某将侵占单位的75000元全部退还给自己所在的新型墙体材料厂,并得到了该厂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一家新型墙体材料厂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款8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主动退赃、赔偿,并取得了该厂股东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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