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建议修改《婚姻法》债务承担款项

07.03.2016  16:19

  (刘绍英在湖南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星辰在线3月6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王希文)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2015年,新《婚姻法》的出台曾引发热议,对夫妻双方财产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界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债务的问题进行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注意到,“我们身边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夫妻双方,有一方瞒着对方在外举债,两人离婚后的债务,却要双方共同来承担,这对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

  刘绍英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一款“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一方签字的借款,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也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请最高院废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保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得判由不知情方承担,确保不知情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为什么要提这样的一个建议,刘绍英给记者讲了几个发生在她身边的例子。2013年,常德一位年近60岁的家庭主妇,因不堪忍受家暴和丈夫出轨,与丈夫离婚,因无法对前夫打出的多份借条真伪进行查证,一审中,“这位家庭妇女不仅要净身出户,还要承担近10万元前夫所借债务。”

  常德市桃源县妇女杜某的前夫跑路,她单位近20人联名证明她与前夫分居多年,但其前夫13万元的借债,在法院审理二审终审判决中,都由她承担。这一消息扩散后,原本不起诉她的债主纷纷将她列为共同被告,涉及债务金额近百万元,而她甚至与这些债主素不相识。“这样的例子太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妇女同志的权益要如何保障?只能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