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关于切实做好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05.05.2016  15:35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招 生入学行为,大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长发〔2016〕8号)和《中 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6〕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 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教育监管责任,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注册入学;初中实行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满足学生入学需要,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招生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招生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四)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

  (一)公办小学

  1.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部分农村学校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根据实际可适当放宽。

  2.小学入学报名必须提供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同时配合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和学前教育证明。

  3.学校在不突破办学容量和班额的前提下(从2016年下期开始,小学一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农村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县城学区(星沙街道、湘龙 街道、泉塘街道、长龙街道、榔梨街道)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学区内按下列生源排序注册入学。黄 兴镇、黄花镇、安沙镇学校参照县城学校生源排序注册入学,其余农村中小学原则上依据“房户一致”的原则免试就近入学。

  (1)有户有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并在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 (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长沙县县城户籍和房产,但房屋产权证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则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房屋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 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实际居住但房屋产权证暂未办妥,以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

  (2)有户无房(第一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属于长沙县县城,其父母在长沙县县城工作但无房产,实际一直与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在县城居住,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国土局相关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凭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 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属于长沙县县城,其父母在县城工作但无房产,实际一直租住在县城工作单位的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等,经街 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国土局相关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该租住房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因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部队转业、人才 引进等原因在长沙县县城工作,同时户籍已迁入长沙县县城但无房产,经街道、社区及所在单位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国土局相关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当前租住 房为依据入学。

  (3)有房无户。适龄儿童 (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县县城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但户籍没有迁入房产所在地,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 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县县城有多套住房,但户籍没有迁入长沙县县城,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国土局相关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 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入学。

  (4)有户无房(第二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长沙县县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县县城就业但无房产,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国土局相关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5)无户无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县县城务工且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户口簿、长沙县县城居住证和长沙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和参保至少一年)等相关材料,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县城学区个别学校由于生源增长导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学校进行登记,由县教育局指导所在学区街道中心学校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确保入学。

  (二)公办初中

  加快学校建设,不断扩充学位,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一个公办初中学位。同时严格控制学校办学班额容量,从2016年下期开始,初中一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按照单校划片、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校划片

  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以毕业小学的学籍为依据,每所小学对应一所中学,对应中学相对固定,实行划片招生。个别初中学校由于生源增长导致容量不够,不 能完全接纳对应小学的毕业生,由县教育局指导所在镇(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县城需跨区到单校划片区域入学(含外地回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小学 毕业生,根据户口或房产所在地对应的初中学校容量和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排序由县教育局指导跨入地所在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入学(初中生源排序与小学生源排 序相同,下同)。

  2.多校划片

  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提前为每所小学对应划定两所或两所以上的中学,并根据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指导中学所在街道中心学校进行小学升初中联合微机派位。 因住房搬迁、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需要跨学区参加派位的学生,依据户籍、房产情况,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实行微机派位。

  3.其他情况入学

  (1)残疾学生

  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符合我县就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可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微机派位前优先照顾入学。

  (2)非长沙县学籍学生

  具有长沙县户口或房产,在外地就读需回长沙县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简称“外地回长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教育局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按照户口或房产 所在地生源排序原则统筹安排入学。报名时需要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 预告登记证)和学籍证等相关材料。

  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小学教育后,要求入读长沙县县城公办初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长沙县县城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须提供父母或 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长沙县县城居住证和长沙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和参保至少一年)等相 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教育局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按照居住证所在地生源排序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四、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依规进行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报长沙县教育局 审批。民办学校应主要接收本县生源,如有富余学位,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 号)要求,在征得长沙县教育局同意“准出”和外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准入”后方可跨区域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按照“自愿报名、免试入学、录满为止”的方式进 行,提前公示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和招生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

  五、工作要求

  成立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由组织、宣传、监察、法制、教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联席会 议制度。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长发〔2016〕8号和长办发〔2016〕5号,结合本实施办法,加 强组织领导,加大招生制度改革宣传推介力度,全面推进我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推进长沙县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法制办、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公安局、国土局、卫 计局等部门,各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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