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歧未签订合同 起诉要定金获支持

28.12.2015  18:12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事前交付的定金应返还。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蒋某、熊某购房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于某欲将房屋出售,原告蒋某、熊某夫妻先后三次由中间人程某、何某陪同去看房,双方达成以200 800元的价格成交的口头协议,约定5月8日前办理交易手续。2013年4月25日,原告将10 000元通过中间人交给于某,被告于某出具一张收条为证。4月27日,原告得知房产登记在于某哥哥名下,担心房屋有纠纷,遂反悔不买了,并到中介人和被告家里索要定金。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双方争执多次,均未达成退还定金协议。2014年3月21日,被告私自将房屋卖予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原告蒋某、熊某通过中间人与被告于某协商购房事宜,对购房的标的、价款达成基本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交付定金,以后抵作购房款,但是没有明确手续、交房、付款的细节,也没有约定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后因意见分歧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达成签订合同的意向,其中交付的10000元属原告取得优先购买的诚意金。双方在买卖房屋的事情上出现意见分歧,原告要求退还定金,被告不同意,并在一年后将房屋私自卖予他人,没有通知原告。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现在交易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将收取的10000元退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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