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友分手拒还车辆 诉至法院索要获支持

04.03.2016  18:22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3月,原告徐某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宝马牌小型客车一辆,该车登记车牌号为湘J*****,登记所有权人为徐某,车辆首付款交付后,原告徐某根据《消费贷款、抵押及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2015年4月,被告潘某以恋爱名义向原告徐某借用该车辆,并长期占有使用。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手,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潘某返还车辆,被告未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潘某立即返还原告徐某所有的湘J*****宝马牌小型客车一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购买宝马牌小型客车一辆,并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车辆所有权,系诉争车辆的权利人。被告潘某长期占据使用该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徐某的合法权益,被告潘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该车辆返还给原告徐某。据此,依法作出“被告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车牌号为湘J*****的宝马牌小型客车一辆返还给原告徐某,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的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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