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溪:持刀抢劫16元 以身试法被起诉

21.04.2016  21:21

  本网讯(通讯员 刘婷)青年男子孙某(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不务正业,为求财持刀抢劫女性。法律威严不容践踏,以身试法,定受法律严惩。被告人刘某因以暴力、胁迫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16元,近日被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孙某20余岁,未找工作,一直无业呆在家中。因没有收入来源,日子过得紧巴巴的,甚至没钱吃饭,于是就盘算着走捷径搞点“收入”,抢点钱花销。

  2015年12月21日晚上,孙某揣着一把水果刀从家中出发,准备伺机作案。在晚餐两瓶多白酒的刺激下,他来到一公园附近,沿着公园的马路寻找作案目标。

  这时,一独行女性高某缓缓走来,他于是就将目标锁定在高某身上,迅速冲到高某跟前,将事先藏在衣服内的水果刀抽出来,用刀抵着高某的额头凶神恶煞地说抢劫。最后他从高某的手提包内抢劫了16元现金,还将高某的手机摔烂。

  实施完抢劫后,孙某对自己的收入并不满意,于是又大摇大摆地走到不远处的某超市,不慌不忙地用抢劫得来的16块钱购买了两包香烟和一个打火机。突然,他抽出水果刀对着超市保安说抢劫,可没想到超市进出人比较多,他害怕了,遂放弃抢劫,落荒而逃,结果就在超市外面的马路上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孙某虽然抢劫到的财物只有人民币16元,但是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为我国刑法中的重罪,属侵犯财产罪系列,起点即为有期徒刑3年,最高可判死刑。抢劫数额的大小,并不是该罪定罪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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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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