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出台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09.04.2015  13:43

  近日,株洲市政府办下发《株洲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到2013年底,全市境内持证的煤矿企业有112家,主要分布在攸县、茶陵县、醴陵市和株洲县及天元区。《预案》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矿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矿难应急处置工作。

  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县市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预案》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搞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要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站,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同时,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及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事故灾难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煤矿事故灾难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一般矿难)、Ⅲ级(较大矿难)、Ⅱ级(重大矿难)和Ⅰ级(特别重大矿难)四级响应,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按煤矿矿难级别,分别启动各级人民政府煤矿矿难应急预案。

  《预案》提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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