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法院审结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

27.11.2015  12:58
   湖南法院网   (董贵方) 滕女士于2008年12月22日与凤凰县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小区A栋06号车库,并将该车库登记自己的名下,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是开发公司在后期集资过程中将该车库与集资户签订购房合同的形式抵债给了别人,还得到了法院民事判决的确认,滕女士认为开发公司将房屋抵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到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撤销了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的民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住楼4、5、6号车库的产权,滕女士在原审立案受理之前就办理了房产证,取得6号车库的所有权,那么原告与原审争议标的物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案中,第三人与顺达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合同》形式上不规范,签订之后也没有及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顺达公司已按约收受购房款,故不能直接认定为买卖合同。同时凤凰县处置非法集资专案组也确定第三人购房无效,购房款应作为集资款处理,将第三人等人作为集资户认定。因此,滕女士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侵害她的民事合法权益,现诉请依法撤销(2010)凤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