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检察院主动监督环境污染问题

24.08.2017  10:43

  湘检网讯(通讯员 李涛 吴亚洁)8月3日,凤凰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杨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一案进行立案监督,这是凤凰县检察院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联手公安、环保等部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的又一成效。

  2017年5月4日,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和储存危险物质罪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凤凰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于6月23日提请该院批准逮捕。6月30日,该院对杨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对龙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但无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在审查批捕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涉案人员对制汞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如何处理并没有详细交代,如果废渣被随意处理,势必会对环境产生污染,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

  当即,该院与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公安机关要对上述涉案人员在制造汞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如何处理要进一步查明,对于非法倾倒、处置的地点,不但要让涉案人员依法进行指认,同时环保部门要对此处的土壤、水域要依法进行检测。

  经查:2016年12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滕某甲、滕某乙、郑某从滕某丙处购得10余吨汞矿渣后运至凤凰县某地,通过搭建土灶利用火烧提炼得900余斤汞。之后,该四人将炼汞过程中产生的汞渣等直接倾倒在附近的机耕道上并用铲车推平。经环保部门检测,此处土壤总含汞量超标污染物排放标准87.1倍。

  2017年8月3日,凤凰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杨某等4人污染环境一案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相关法律适用意见,县公安局收到后于2017年8月11日以某治炼作坊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合并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个人私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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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孙意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