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审结首例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

26.04.2016  16:08
   湖南法院网讯   (汪云艳) 2016年4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人彭某甲为其弟彭某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称:2013年9月23日,彭某乙因患有智障被成某某(女)所蒙骗,两人相识不到10天就办理了结婚证。登记后,成某某就逼迫彭某乙将其名下的某一栋宾馆分出一半,彭某乙不同意,成某某就吵闹纠缠不休并直接占用该栋宾馆数间,不仅如此,成某某还一直强行占有彭某乙的低保卡领取低保金,并且经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上门闹事,致使彭某乙不得不回避,害怕与成某某相处。申请人彭某甲以其弟彭某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受到成某某的伤害为由,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对其弟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成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

  这是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冷水滩法院首例人身保护令案件,同时也是永州市首例人身保护令案件。冷水滩法院高度重视,经该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彭某甲的申请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作出人身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即缺乏证据证明彭某乙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议庭在七十二小时内对此案作出了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首部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首次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如果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同时,《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保护令的存在,将反家暴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 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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